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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輔導研習社-出借使用準則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康樂輔導研習社 出借使用準則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修訂由社長劉蓴芳審查後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章程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財產規範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以確保本社財產充裕,及物品傳承。

第二章 規範

第三條 凡是本社社員即可免費使用社內物品,可藉由社團幹部及器材長出借,需填寫出借表單和歸還日期。

第四條 非社員如需出借則需向社長或副社長報備,可藉由器材長及社長出借,需填寫出借表單和歸還日期。

第五條 歸還時須以表單上填寫單位為主。

第六條 社員凡是蓄意破壞、遺失器材者皆須照價賠償及支付修繕費用。

第七條 非社員租借器材如有損毀遺失者,一律照價賠償。

第八條 租借者須為高應大學生,不得借給畢業校友其校外人士。

第十條 出借時於幹部見證下先檢查物品出借前的使用狀況及毀損,若歸還時有發現新的人為毀損則須要求賠償。

第十一條 器材借用日期不得超過七天。

第十二條 出借表單應填寫完整。

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於社辦內使用器材則不適用此準則,貴重物品需向幹部報備,幹部允許後方可使用。

第三章 使用準則之修改

第十四條 本準則之修改須由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十五條 所有準則修改程序如下

  1. 現有幹部提案附議,並向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2. 幹部會議討論。

  3. 表決(表決須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後,始能修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修正及施行)

本準則經幹部會議通過,報請指導老師核備,經社團社長公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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