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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輔導研習社-財產規範實施辦法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康樂輔導研習社 財產規範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修訂由社長劉蓴芳審查後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章程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組織章程」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制度緣由) 依據社團財產、物品報廢辦法及物品出借辦法而訂定之。

第二章 說明

第一節 規定

第三條(定義) 財產應包括社團辦公室與社團儲藏室內之物品。

第四條(規範) 財產分門別類進行,編號並詳細列報

1.文書類

2.活動用具類

3.燈光音響類

4.工具類

5.書籍類

6.設備類

7.其他類

第二節 分類說明

第五條(編號規範) 為KFS XX(類別) XXX(物品編號)。

EX KFS 01 001

第六條 類別分類號碼依序為

1.(01)文書

2.(02)活動用具

3.(03)燈光音響

4.(04)工具

5.(05)書籍

6.(06)設備

7.(07)其他

第三章 財產新增

第七條 添購財產時須經過社長及器材長同意,並向總務長彙報。

第八條 由社員或是校友贈與時,為非消耗性物品,需向器材長登記為財產,並向社長報備。

第四章 財產報廢

第一節 規定

第十條 物品或設備,超過使用(保存)期限或是嚴重損毀,為維護使用者之安全予以報廢。

第十一條 物品或設備,若是認定為不適宜留存或是不能使用,將予以報廢。

第二節 處理

第十二條 欲報廢之物品,必須經由器材長及其他幹部,任二名進行確認,方可報廢。

第十三條 欲報廢之物品為貴重之物品,必須經由社長、總務長、器材長及其他幹部,任一名進行確認,方可報廢。

第十四條 報廢之物品丟棄時,需符合垃圾分類標準予以丟棄。

第十五條 若報廢之物品為課外組或學校單位所提供,將必須向課外組提出報廢申請,進行行政報廢之動作。

第五章 物品出借

第一節 規定

第十六條 物品出借後,需於一個星期之內歸還,若有需延長出借時間,必須先提前向本社幹部告知。

第十七條 消耗品一律不外借,若友社有立即需求,需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方可借用物品。

第十八條 社內貴重之財產,不在物品出借之範圍。

第十九條 物品出借遺失或損壞需照原價賠償或是購買類似之物品歸還本社。

第二節 處理

第二十條 出借物品時,個人資料應填寫完整於出借單。

第二十一條 外借物品時,須有一名現任幹部在場,如沒有請以電話通知器材長或是其他幹部。

第二十二條 社員使用社產於社團辦公室之外時,應需填寫出借單。

第二十三條 相關器材設備借用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物品出借使用準則」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實施辦法之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之修改須由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辦法修改程序如下

  1. 現有幹部提案附議,並向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2. 幹部會議討論。

  3. 表決(表決須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後,始能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修正及施行)

本辦法經幹部會議通過,報請指導老師核備,經社團社長公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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