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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康樂輔導研習社 會議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修訂由社長劉蓴芳審查後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章程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組織章程」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制度緣由)

本開會細則係依據羅伯特議事規則改之。

第二章 參與

第三條(參與人員)

本社之社員皆有開會之責任(三、四年級不再此限)

第四條

括號內之三、四年級係因課業或參與度下降及責任交接後不便參與活動之社員,故以括號形式闡述以釋疑慮,社課及各項活動皆可參與但若參與開會時只可列席旁聽及發言權,亦無表決權,顧問(前社長)乙位則不再此限。

第五條

三年級尚未交接前之幹部為必到出席人員,請假請依規定向社長辦理。

第六條

一、二年級及新進社員為開會出席人員,請假請依規定向社長辦理。

  • 開會

第一節 規定

第七條 一時不議二事。

第八條 未經討論,不得表決;既經表決,不得討論。

(已決事務不得再議)

第二節 人員設置

第九條 主席(開會前由幹部推舉每任可交替)

1.主持會議

2.掌握開會節奏

3.公正

第十條 秘書(開會前由幹部推舉每任可交替)

1.文書紀錄

2.清點人數

3.表決統計

4.影像紀錄

第十一條 出席人員(依據第二章敘述之)

1.提案權

2.發言權

3.表決權

第十二條 列席人員(依據第二章敘述之)

1.不能隨意發言

2.不能提案

3.不能表決

4.可會議後做總結

第三節 發言規範

第十三條 一個時間,一個人發言

第十四條 建立發言制度

1.請求發言地位。(舉手口乎主席)

2.主席承認或指定發言。

3.取得發言地位後,聲明發言性質。

第四節 權力動議

第十五條 權宜問題

(開會時偶發的緊急事件,足以影響全體或個人權利,可提出。)

Ex:議場發生喧鬧,影響出席人聽覺,出席人提請主席制止

第十六條 秩序問題

(對於議案進行中發生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可提出。)

EX: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可提請主席糾正、出席人或主席違背議事規則,可提請主席糾正或糾正主席。

第十七條 休息動議(當表決困難時可利用休息動議)

第四章 表決

第十八條 視會議內容而訂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及例行性月會)

應到社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人數四分之三同意即通過,出席人員及第二章敘述之。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應到幹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

第五章 實施細則之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之修改須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二十二條 所有細則修改程序如下

  1. 現有社員提案附議,並向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2. 社員會議討論。

  3. 表決(表決須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後,始能修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之開會模式亦可是輕鬆歡樂但不草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修正及施行)

本實施細則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指導老師核備,經社團社長公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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